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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例解析
發(fā)布時間:2017-05-16 09:58:23

 王某甲以投資期貨高額回報為名進行集資詐騙案

  文書編號:(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74號

  2009年2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甲借款投資期貨買賣,長期虧損。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買賣期貨長期虧損、也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對外隱瞞真實情況,以投資期貨買賣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先后向丁某甲等21人募集資金共計2 949.5萬元(幣種均為人民幣,下同),以返還本金、支付分紅款(利息)的形式歸還被害人共計13 328 810元,實際騙取集資款共計16 166 190元,用于歸還債務、買賣期貨、購買房產(chǎn)、汽車、揮霍等。
  被告人王某甲為逃避被害人向其追償債務,于2012年2月2日潛逃至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zhèn),直至同年9月15日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甲將違法所得人民幣16 166 190元退賠給被害人。
  啟示:平和理性地處理交易損失,避免賭徒心態(tài)
  投資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發(fā)生損失在所難免,需要以正確的心態(tài)對待處理。在本案例中,投資者最終被判刑,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在期貨交易損失發(fā)生后,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態(tài)進行處置,反而用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尋求解決之道,甚至為害他人。王某甲以借貸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發(fā)生虧損,無力償還時,如就此停止,不以期貨交易高額回報為誘餌募集資金,則其所涉糾紛性質(zhì)上可能只是民事借款糾紛,不會構(gòu)成集資詐騙,最終失去人身自由,但王某甲的實際行為恰恰說明其不但未能做到以相對理性、平和的心態(tài)處理期貨交易虧損,還越走越遠,釀成人生的悲劇。(轉(zhuǎn)自中期協(x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