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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
阮浩、嘉和投資、鐘山市場操縱案
發(fā)布時間:2023-11-24 05:17:47

 〔2021〕117號
當事人:阮浩,男,1971年7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
廣西嘉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投資),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昆侖大道995號。
鐘山,男,1966年6月出生,時任嘉和投資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
依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阮浩、嘉和投資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一案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嘉和投資、鐘山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我會已于2021年6月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xiàn)已調(diào)查、審理終結。
經(jīng)查明,阮浩、嘉和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阮浩、嘉和投資實際控制賬戶組交易白糖1801期貨合約
(一)阮浩、嘉和投資合謀控制39個賬戶
阮浩、嘉和投資合謀控制南某玲、黃某琴、劉某榮、蒙某金、南寧市迪佳食品經(jīng)營部、南寧市郡城廣食品經(jīng)營部、北海市海城區(qū)深德貿(mào)易商行、北海市海城區(qū)兩河流域貿(mào)易商行、南寧市鼎郡食品經(jīng)營部、王某琪、吳某1、譚某林、楊某、潘某、王某梅、陳某科、黃某波、覃某、覃某愉、龐某云、曹某強、梁某、蔣某樂、吳某2、李某錦、陸某藝、廖某、宋某云、韋某勇、南寧市明諾英食品經(jīng)營部、南寧市宏樂達食品經(jīng)營部、江州區(qū)家家歡食品批發(fā)部、江州區(qū)德勝食品商行、南寧市沁心上食品經(jīng)營部、南寧市家味樂食品經(jīng)營部、南寧市雨林海食品經(jīng)營部、馮某輝、文某瓔、南寧市沁心菲食品經(jīng)營部等39個期貨賬戶交易白糖1801期貨合約。
經(jīng)查明,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期間,阮浩擬與嘉和投資、廣西利惠富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惠富)在白糖1801期貨合約上開展合作。11月23日,阮浩以其實際控制的利惠富與嘉和投資簽署《合作投資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雙方合作期間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合計投資白糖數(shù)量不超過80萬噸,合作金額暫定10億元,其中利惠富作為劣后級出資1.095億元,嘉和投資承擔剩余資金等事宜。2018年1月23日,陳某、阮浩分別代表嘉和投資、利惠富就白糖1801期貨合約的交易數(shù)據(jù)簽字確認。1月25日,嘉和投資與利惠富簽署了《白糖1801合約投資結算協(xié)議書》,就交易結果進行了確認。
阮浩委托嘉和投資主要在白糖1801期貨合約建多倉,并作為利惠富的指定授權代表對嘉和投資的交易結果進行確認。鐘山時任嘉和投資董事長,自2016年開始全面負責嘉和投資各項工作,嘉和投資的交易指令由鐘山?jīng)Q策并下達。
(二)嘉和投資單獨控制8個賬戶
嘉和投資單獨控制嘉和投資、楊某鋒、林某耀、王某明、譚某、南寧市仲全商務咨詢服務部、嘉和控股股權投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嘉投)、南寧市廣洋糖業(yè)有限公司等8個期貨賬戶參與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
(三)阮浩單獨控制25個賬戶
阮浩單獨控制利惠富2個賬戶、廣西天人泰投資有限公司2個賬戶、廣西寶鴻持盈貿(mào)易有限公司5個賬戶、廣西投資集團恒元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7個賬戶、張某思3個賬戶、阮某鋒2個賬戶、上海廣都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賬戶、廣西信安聯(lián)-招商證券-安贏瀚源穩(wěn)定成長1號私募分級投資基金賬戶、黃某婷賬戶、施某羽賬戶等合計25個期貨賬戶參與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
二、阮浩、嘉和投資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具體情況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白糖1801期貨合約,對倒交易白糖1801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具體情況如下:
(一)涉案賬戶組通過連續(xù)交易違規(guī)建立持倉優(yōu)勢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涉案賬戶組連續(xù)交易白糖1801合約,買倉量最高升至167,089手(11月21日),買倉占比最高升至65.15%(12月15日),期間買倉占比超過40%的有38個交易日,占期間總交易日數(shù)的55.07%,持倉優(yōu)勢明顯。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7日期間,涉案賬戶組在白糖1801合約買方向持續(xù)增倉,買倉占比不斷提升。11月7日,涉案賬戶組持有該合約買倉141,636手(其中投機倉122,004手),投機倉超過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持倉限額(25,000手)約3.9倍,買倉占比升至40.16%,形成持倉優(yōu)勢。
2017年11月8日至12月29日期間,涉案賬戶組連續(xù)交易白糖1801合約,有15個交易日買入開倉成交占合約買入開倉成交的比例超過15%,買倉占比基本維持在40%以上。其中,11月8日至12月11日,涉案賬戶組買倉量持續(xù)超過14萬手,日均買倉占比為49.64%。11月21日,涉案賬戶組買倉量達到最大,為167,089手(其中投機倉147,192手),投機倉超過持倉限額(25,000手)約4.9倍,買倉占比為48.19%。12月15日,涉案賬戶組買倉占比達到最大,為65.15%,當日買倉量為81,589手(其中投機倉71,589),投機倉超過持倉限額(5,000手)約13.3倍,持倉優(yōu)勢明顯。
此后,白糖1801合約進入交割月,涉案賬戶組陸續(xù)減倉。2018年1月12日,涉案賬戶組全部平倉。
(二)涉案賬戶組通過對倒交易維持持倉優(yōu)勢
涉案賬戶組在連續(xù)交易擴大持倉優(yōu)勢的同時,為了維持持倉優(yōu)勢,還存在頻繁自買自賣進行倒倉、分倉的行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29日,涉案賬戶組共有38個交易日存在賬戶間的倒倉行為,占期間總交易日數(shù)的63.33%,累計倒倉成交47,805手(單邊,下同)。其中,12月26日,賬戶組倒倉成交3,580手,占當日收盤賬戶組買倉量達9.89%;12月29日,賬戶組倒倉成交2,862手,占當日收盤賬戶組買倉量達14.63%。2017年12月以后,交易所強制認定了涉案賬戶組內(nèi)部分客戶的實控關系。涉案主體為繼續(xù)維持持倉優(yōu)勢,在將被認定賬戶的持倉予以平倉的同時,仍使用其他未被認定的實控賬戶繼續(xù)違規(guī)增倉。
(三)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yōu)勢,通過連續(xù)買賣、對倒交易建立并保持持倉優(yōu)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2017年8月)規(guī)定的“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本案即2017年12月16日)開始,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最大單邊持倉手數(shù)從25,000手降低到5,000手。經(jīng)查明,涉案賬戶組持倉占比從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5日逐步提高,并對交易合約價格產(chǎn)生重大影響。從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合約最后交易日),受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影響,以及交易所對涉案賬戶組采取日常監(jiān)管措施的情況下,白糖期貨1801合約價格逐步下跌,但涉案賬戶組仍然高比例違規(guī)持倉,其持倉量大幅高于交易所單邊持倉最大限額。
2017年10月之后,涉案賬戶組在白糖1801合約買方向持續(xù)增倉。其中,11月9日至11月28日,涉案賬戶組買倉量持續(xù)超過16萬手。與此相比,歷史上白糖期貨單合約最大交割量為3.5萬手(白糖1701合約),近五年(2013年至2018年初1801合約摘牌)白糖倉單及有效預報合計最大量為9.2萬張(2017年4月份)。而操縱期間,交易所白糖倉單及有效預報合計最大量僅為58,386張(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15日(合約最后交易日)白糖倉單及有效預報合計僅為58,206張,實際注冊白糖倉單52,594張。而涉案賬戶組買倉量最大時已達167,089手,其中投機倉147,192手,是實際可交割倉單的約2.8倍。
在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的操縱期間,涉案賬戶組買持倉量遠超過白糖期貨可供交割量,而涉案賬戶組維持其持倉優(yōu)勢直至交割月,合約空頭因無法準備足量貨物進行交割,因此大量空頭客戶提前平倉,致使白糖1801期貨合約價格異常波動。
(四)涉案賬戶組相關交易影響白糖1801合約價格及運行情況
涉案賬戶組利用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連續(xù)交易白糖1801合約,影響了合約價格變化趨勢,操縱了合約交易價格。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1日,涉案賬戶組在白糖1801合約持倉占比不斷上升。受此影響,白糖1801合約結算價由6,063元/噸上漲至6,529元/噸,上漲466元/噸,漲幅7.69%。同期,白糖現(xiàn)貨價格上漲1.86%,期現(xiàn)漲幅偏差達5.83%;可比遠月白糖1805合約和1809合約分別上漲4.74%和4.47%,漲幅偏差分別達2.95%和3.22%。2018年1月份,白糖1801合約進入交割月,2018年1月15日,白糖1801合約結算價為6,058元/噸,較2017年12月11日下跌7.21%,與10月9日價格基本持平。
(五)涉案賬戶組盈虧情況
經(jīng)交易所測算,在操縱期間,阮浩與嘉和投資39個合謀控制賬戶虧損186,541,068元,嘉和投資單獨控制8個賬戶盈利136,009,361元,阮浩單獨控制25個賬戶盈利166,862,508元。涉案賬戶組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合計盈利116,330,80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IP地址、MAC地址、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有關合同及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阮浩、嘉和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鐘山作為嘉和投資時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對嘉和投資操縱行為起組織、決策作用,是嘉和投資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嘉和投資提出:
第一,廣西嘉和不存在與阮浩合謀操縱白糖1801合約的行為及主觀故意。廣西嘉和與阮浩的合作不是一種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方式,而是資本市場流行的融資模式,廣西嘉和提供39個賬戶是為追討被侵權巨額貨款和化解違約風險被迫提供的席位和融資。第二,涉案72個賬戶不存在實際控制關聯(lián)關系。39個賬戶應認定為阮浩實際控制,8個賬戶組由深嘉投陳某控制,25個賬戶與嘉和投資無關。39個賬戶交易決策均由阮浩作出,嘉和投資僅提供席位及融資;8個賬戶由陳某團隊獨立決策、獨立交易并獨立承擔交易風險;嘉和投資對阮浩名下的25個賬戶毫不知情,其賬戶來源、資金來源、交易決策及交易行為均與嘉和投資無關。第三,涉案72個賬戶交易行為未對白糖1801期貨合約價格及運行情況產(chǎn)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構成操縱期貨市場。涉案期間白糖期現(xiàn)貨間存在價差關系,白糖1801期貨合約價格在涉案期間從嚴重背離現(xiàn)貨價格到逐步靠近現(xiàn)貨價格,其合約期間漲幅高于現(xiàn)貨是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第四,違法所得計算有誤。8個賬戶存在長期、獨立參與白糖交易的事實,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未將8個賬戶在涉案期間前建倉并在涉案期間平倉的數(shù)據(jù)去除,導致認定的違法所得畸高。據(jù)此,申請我會免予處罰。
當事人鐘山同意嘉和投資上述申辯意見,并提出:第一,其不存在控制任何賬戶的行為,僅作為嘉和投資董事長,系嘉和投資為利惠富提供融資事項的決策者;第二,39個賬戶由阮浩控制,交易決策均由阮浩作出,其對39個賬戶并無交易決策權;第三,其對阮浩試圖操縱期貨市場不知情,不存在與阮浩合謀操縱的意圖。據(jù)此,申請我會免予處罰。
經(jīng)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阮浩、嘉和投資存在共同合謀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的主觀故意。根據(jù)阮浩與嘉和投資簽訂的《合作投資協(xié)議》,阮浩負責投資決策、提供部分賬戶和資金,嘉和投資提供賬戶和大部分資金,組織員工實施操盤行為,雙方共擔風險,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承擔虧損、分享收益,具有合謀操縱的共同故意。因此,阮浩和嘉和投資主觀上存在互相配合、彼此作用,并利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yōu)勢買賣白糖1801期貨合約的共同故意。
第二,阮浩、嘉和投資存在共同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的客觀行為,涉案72個賬戶應當整體認定。8個賬戶由嘉和投資實際控制,39個賬戶由嘉和投資與阮浩共同控制,25個賬戶由阮浩單獨控制,上述72個賬戶在嘉和投資與阮浩合謀操縱的故意之下交易白糖期貨1801合約,應當整體認定。一是8個賬戶由嘉和投資實際控制,而非深嘉投或陳某控制。二是8個賬戶與39個賬戶的主要資金來源存在一致性。上述8個賬戶的資金與阮浩、嘉和投資共同控制的39個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相同。三是阮浩實際控制25個賬戶。阮浩及相關賬戶名義持有人均認同阮浩是上述賬戶實際控制人,25個賬戶均由阮浩下達交易指令。25個期貨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阮浩及其控制的公司。阮浩、嘉和投資客觀上存在利用上述72個賬戶組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白糖1801期貨合約的行為,構成共同操縱,依法應當對涉案72個賬戶整體認定。
第三,涉案72個賬戶交易行為構成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的行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1日,涉案賬戶組連續(xù)交易白糖1801合約,形成明顯持倉優(yōu)勢,涉案違法行為導致白糖1801合約價格異常波動明顯。
第四,違法所得計算準確。如前所述,阮浩及嘉和投資在雙方合謀交易白糖期貨合約的共同故意之下,實際控制72個賬戶交易白糖1801期貨合約。我會根據(jù)72個賬戶在涉案期間的交易情況整體計算違法所得并無不當,相關計算準確無誤。
第五,當事人鐘山依法應當對嘉和投資違法行為承擔主管責任。鐘山知悉并組織決策了嘉和投資與阮浩、利惠富合作事項,作為嘉和投資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嘉和投資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阮浩、廣西嘉和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16,330,801元,其中阮浩承擔73,591,974元,廣西嘉和投資有限公司承擔42,738,827元;并對阮浩處以147,183,948元的罰款,對廣西嘉和投資有限公司處以42,738,827元的罰款;
二、對鐘山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姓名或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