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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10-07-29 15:20:55

 

一、交易保證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黃金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
交易所根據(jù)黃金期貨合約持倉的不同數(shù)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guī)定如下:

黃金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X≤8
7%
 
8萬<X≤10萬
8%
 
10萬<X≤12萬
10%
 
X>12
12%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X≤8
7%
 
8萬<X≤10萬
8%
 
10萬<X≤12萬
10%
 
X>12
12%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X≤8
7%
 
8萬<X≤10萬
8%
 
10萬<X≤12萬
10%
 
X>12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據(j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黃金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當黃金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交易所應在新標準執(zhí)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shù)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二、限倉制度
經(jīng)紀會員、非經(jīng)紀會員和投資者的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guī)定如下:
黃金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guī)定(單位:手)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限倉比例(%)
 
經(jīng)紀會員
非經(jīng)紀會員
投資者
經(jīng)紀會員
非經(jīng)紀會員
投資者
經(jīng)紀會員
非經(jīng)紀會員
投資者
 
黃金
≥8萬手
15
10
5
900
300
90
300
90
30
 
注:
1)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jīng)紀會員、非經(jīng)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jīng)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shù)。
2)黃金期貨合約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資者該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jīng)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shù),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shù)額。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法人投資者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3手的整倍數(shù),自然人投資者黃金期貨合約持倉應當調整為0手。進入交割月后,會員及法人投資者黃金期貨合約持倉應當是3手的整倍數(shù),新開倉、平倉也應是3手的整倍數(shù);自然人投資者不允許新開倉。
三、價格大幅波動時的風險管理
某黃金期貨合約連續(xù)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或連續(xù)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xù)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時,交易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N的計算公式如下:
四、漲跌停板制度
當黃金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出現(xiàn)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黃金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黃金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該期貨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xiàn)單邊市,即黃金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7%,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xiàn)反方向單邊市, 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若D2交易日出現(xiàn)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黃金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黃金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若D3交易日未出現(xiàn)單邊市,即黃金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7%,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xiàn)反方向單邊市, 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若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xiàn)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xù)三天達到漲跌停板),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黃金期貨合約按10%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當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xiàn)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xù)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若D3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D4交易日該合約按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xù)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D4交易日該黃金期貨合約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jù)市場情況決定對該黃金期貨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在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后,保證金不足者須在D5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或非經(jīng)紀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持有雙向頭寸,則首先平自己的頭寸,再按上述方法平倉。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shù)量的確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tǒng)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投資者該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的所有申報平倉數(shù)量的總和為平倉數(shù)量。若投資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收市前撤單,則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投資者該合約凈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投資者該合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凈持倉數(shù)的開倉合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
(三)持倉盈利投資者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jù)上述方法計算的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利的投機頭寸以及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的保值頭寸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shù)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shù)量的分配原則
1.     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的投機頭寸(以下黃金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3%,小于6%的投機頭寸(以下黃金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3交易日結算價3%的投機頭寸(以下黃金簡稱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
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的保值頭寸(以下黃金簡稱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
2.     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shù)量(剩余申報平倉數(shù)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頭寸數(shù)量之比進行分配。
2、黃金品種平倉數(shù)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見附件)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shù)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shù)量,則根據(jù)申報平倉數(shù)量與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shù)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shù)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機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shù)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shù)量小于申報平倉數(shù)量,則根據(jù)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shù)量與申報平倉數(shù)量的比例,將盈利6%以上投機頭寸數(shù)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shù)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shù)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五)平倉數(shù)量尾數(shù)的處理方法
首先對每個投資者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shù)量的整數(shù)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數(shù)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后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投資者編碼1手;對于小數(shù)部分相同的投資者,如果分配數(shù)量不足,則隨機進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風險化解,則下一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還未化解風險,交易所則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倉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會員及其投資者承擔。
五、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guī)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額80%以上(含本數(shù))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jīng)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jù)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六、強行平倉制度
當會員、投資者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1.     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補足的;
2.     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guī)定的;
3.     因違規(guī)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     根據(jù)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