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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1-1855
 
棕櫚油
棕櫚油期貨交易風險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0-07-28 11:21:31

 

(一)保證金制度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新開倉交易保證金按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收取。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

棕櫚油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棕櫚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25萬手
合約價值的5%
25萬手<N≤3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30萬手<N≤35萬手
合約價值的9%
35萬手<N< td>
合約價值的10%

(二)漲跌停板制度
      棕櫚油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三)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guī)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同一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棕櫚油一般月份合約持倉限額(單位:手)
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量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5萬
12,500
10,000
5,000
>5萬
25%
20%
10%

注:比例為經紀會員(或非經紀會員、客戶)某合約單邊持倉量占該合約單邊持倉總量的比例。

棕櫚油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持倉限額(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2,5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250
1,000
500

注: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